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凤阳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凤阳县推进乡村振兴促进现代农业产业发展奖补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1-26    来源:凤阳县人民政府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机构,凤阳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凤阳县推进乡村振兴促进现代农业产业发展奖补办法(试行)》已经十六届县政府第六十八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凤阳县人民政府

  2021年1月25日

  凤阳县推进乡村振兴促进现代农业产业发展奖补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长三角绿色农产品生产加工供应基地建设“158”行动计划和乡村振兴战略实施,促进现代农业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凤阳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凤阳县域内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单位、组织和个人,不分所有制和隶属关系。

  第二章 种植业

  第三条 对集中连片,订单生产300亩以上优质水稻的生产主体,每亩给予50元补助,最高补助2万元;对集中连片,订单生产300亩以上优质专用小麦的生产主体,每亩给予50元补助,最高补助2万元。

  第四条 对新建设施栽培(含食用菌)的生产经营者,集中连片30亩(大棚实际面积)以上100亩以下的,每亩每年奖补400元;集中连片100亩(含)以上的,每亩每年奖补600元,最高补助20万元。

  第五条 对新发展露地蓝莓、葡萄和木本中药材等特色种植的生产经营者,集中连片100亩以上的,每亩一次性奖补800元。对发展黑豆等特色粮油作物的生产经营者,集中连片300亩以上的,每亩每年奖补100元,最高奖补5万元。

  第六条 对发展规模露地蔬菜、草本中药材等特色种植的生产经营者,集中连片200亩以上500亩以下的,每亩每年奖补200元;集中连片500亩(含)以上的,每亩每年奖补300元,最高补助20万元。

  第七条 对在非水产养殖区或非水源保护区,新开发水生蔬菜(水芹、茭白、莲藕等)的生产经营者,集中连片150亩以上的,每亩一次性奖补300元,最高奖补20万元。

  第八条 扶持蔬菜瓜果生产,对新建冷库、田间预冷设施的经营主体,冷库容积达到100M3以上的,按照购买制冷设备投入的50%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补助10万元。

  第九条 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蔬菜标准园,分别一次性给予10万元、5万元、2万元奖励。

  第三章 畜牧业

  第十条 对新建并存栏能繁母猪200头或原种能繁母猪150头以上的标准化良种猪场,每场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补。

  第十一条 对新(扩)建的年出栏商品猪5000头以上(猪舍建筑面积3000m2),且设施齐全的标准化规模养猪场,每场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补。

  第十二条 对新(扩)建存栏商品肉牛(不包括皖东牛)100头以上的标准化养殖场,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补;对新(扩)建存栏羊500只以上的标准化规模养殖场,一次性给予5万元奖补。

  第十三条 对新(扩)建年出栏10万只以上的标准化规模肉禽场,一次性给予5万元奖补;对新建年存栏5万只以上的标准化蛋禽养殖场,一次性给予5万元奖补。

  第十四条 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畜禽标准化养殖场,分别一次性给予10万元、5万元、2万元奖励。

  第十五条 对皖东牛养殖实行建档立卡管理。对存栏30头以上(含30头)的养殖场(户),每头每年奖补1000元。对存栏200头以上(含200头)的规模养殖场,每年奖补30万元。养殖场(户)存栏的能繁母牛每头每年另外奖补1000元。

  第四章 水产业

  第十六条 对新(扩)建水产品养殖基地的生产经营者(国有水面及水库除外),连片达到100亩以上、300亩以上、500 亩以上的,分别一次性给予1万元、3万元、5万元奖补。

  第十七条 对新发展“稻虾共作”100亩以上(含100亩)种养户,每亩一次性奖补200元,最高奖补10万元。

  第十八条 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休闲渔业基地,分别一次性给予10万元、5万元、2万元奖励。

  第五章 农业产业化

  第十九条 对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50万元、10万元、3万元奖励。

  第二十条 鼓励龙头企业组建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对于新获得省、市级认定的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分别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

  第二十一条 新通过认证的国家地理标志产品,每个经营主体10万元奖励;新通过认证的有机食品、绿色食品、无公害农产品的经营主体或申报单位,每个产品分别给予5万、3万、2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二十二条 支持农业生产加工经营主体开展仓储保鲜及冷链物流设施建设(包括冷链运输车),对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以上的,一次性给予投资额10%补助,最高补助100万元。

  第二十三条 对具备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条件,流转土地500亩以上,新(扩)建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一体化的规上农产品加工企业,一次性给予20万元奖补,同一主体只享受一次奖补。

  第二十四条 对规模以上农产品加工企业,每年给予1.2万元奖补。

  第二十五条 对参加由上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组织的农产品展销会、交易会、博览会的农业经营主体,按照展会级别,国家级补助1万元、省级补助5000元、市级补助2000元。对会展统一部署要求的展区广告费用予以全额补助,最高补助5万元。

  第二十六条 开展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示范点(园区)创建,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示范点(园区),分别一次性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

  第六章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

  第二十七条 对新受让流转土地100亩以上,且合同期限5年以上、已经营1年以上的单个业主,每亩一次性给予100元奖励,奖补上限为10万元。

  第二十八条 对新认定的家庭农场、新注册登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给予0.5万元的一次性奖补。

  第二十九条 每年从已经运行一年以上的家庭农场和农民专业合作社中,分别评选出10家县级示范家庭农场和10家县级示范农民专业合作社,择优推荐参加市级示范社评选。对获得国家、省、市示范家庭农场称号的,分别一次性给予10万元、5万元、2万元奖励。对获得国家、省、市级示范农民专业合作社,分别一次性给子10万元、5万元、2万元奖励。

  第七章 其它

  第三十条 每年从运行良好的农机化大院中评选5个县级示范农机化大院,每个给予3万元奖补。

  第三十一条 对连片规模在200亩以上的种养一体企业建设的“猪—沼—果”、“猪—沼—菜”等模式农业循环经济示范点,一次性给予5万元奖补。

  第三十二条 鼓励发展智慧农业,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自行出资建设的农业物联网应用系统,按物联网设备投资总额的40%一次性给予奖补,奖补上限为10万元。

  第三十三条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有效使用质量安全追溯标识标签,并及时按要求将其产品信息上传至县级以上追溯平台,每年给予经营主体0.5万元奖补。

  第三十四条 对因受冰雹、暴雪等自然灾害影响而造成一定损失的设施农业生产经营主体,政策性农业保险理赔金额5000元以上的,按照政策性农业保险理赔金额的30%给经济救助。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各级财政投资的农业项目和县级财政已经奖补的农业项目,不予奖补;对发生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主体,不予奖补。

  第三十六条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奖补项目实施,并制定验收管理办法,明确奖补申报、验收等有关要求。县农业农村局、县财政局、县政府督办室联合开展奖补项目验收。县财政每年配套奖补验收管理工作经费20万元。

  第三十七条 每年年底前,县农业农村局将申请奖补项目审核验收结果和奖补资金汇总报县财政局审核,由县农业农村局、县财政局共同在县政府网站进行公示7天,公示无异议后,报县政府批准,统一兑现奖补资金。

  第三十八条 严禁项目申报弄虚作假,套取资金行为。对在项目申报、项目审核验收过程中出现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行为经查实,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并追回奖补或奖励资金。

  第三十九条 严禁截留、挪用奖补资金。在发放奖补资金过程中,必须将奖补资金如数发放给奖补对象,并健全发放手续。如出现截留、挪用行为的,一经查实,将按照有关规定,对责任人依法、依纪进行处理。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到2023年12 月31日止,有效期为3年。尚在有效期内的相关县级财政支持农业补助政策终止执行,统一依据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县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上一条:凤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凤阳县长三角绿色农产品生产加工供应基地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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