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造网上国际投资促进平台 致力于中国投资促进事业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政策法规 > 产业
凤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凤阳县大力发展网络货运平台经济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2-04    来源:凤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凤阳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凤阳宁国现代产业园管委会:

  《凤阳县大力发展网络货运平台经济实施方案》已经十六届县政府第七十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凤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2月2日

  凤阳县关于大力发展网络货运平台经济实施方案

  为大力发展网络货运平台经济,充分利用互联网将运力和货物资源优化整合,形成规模效应,带动传统运输方式向现代物流综合服务转型。根据交通运输部、国家税务总局《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管理暂行办法》(交运规〔2019〕12号)及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互联网+”高效物流及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的工作部署,大力发展网络货运等道路货运新业态,推进道路货运行业转型升级高质量发展,建立健全适应平台经济发展的新型监管机制,着力营造公平竞争市场环境。

  二、主要目标

  通过网络货运平台建设,依靠信息网络和移动互联网技术,实现分散运输资源的集约整合、精准配置;实现我县互联网与货运物流业的深度融合,带动行业转型升级高质量发展,构筑我县经济社会发展新优势、新增长。

  三、重点任务

  (一)鼓励凤阳辖区有实力的规上企业创办网络货运平台;鼓励外地知名货运网络企业在凤阳设立子公司,为独立法人,并依法依规获得网络货运经营许可。为做大做强我县网络货运平台经济(独立法人机构),要求创办的网络货运平台有固定的经营服务场所和必要的服务设施,从业人数不少于6人、资产总额不低于50万元、年服务凤阳工贸企业不少于30家。(牵头单位:县交通运输局,责任单位:县税务局、县经信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各乡镇(园区))

  (二)在凤阳境内设立网络货运平台,发布物流信息,在线组织运力,进行货源、运力资源有效整合,完成线上交易,纳税起点达200万元,所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地方留存部分按80%给以奖励,以后年度营业收入连续增幅10%以上的,追加奖励至地方留存部分90%;连续增幅超过20%且年度营业收入超过15亿元的,奖励至地方留存部分95%。对已享受政府奖补政策的企业创办的网络货运平台不再重复享受上缴纳税额县级留成部分税收奖励。(牵头单位:县税务局、县投资促进局,责任单位:县商务局、县经信局、县财政局)

  (三)鼓励县内所有工贸企业加入本地网络货运平台,所使用的运输车辆成为平台签约车辆;所在地乡镇(园区)、工贸企业主管部门要深入工贸企业进行调查摸底,摸清货物流量流向、使用车辆情况,组织所属企业、所辖区域工贸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通过网络货运平台承运货物、结算开票。列出上线序时进度计划,制定推进方案,实行清单管理。(牵头单位:各乡镇(园区),责任单位:县商务局、县经信局、县公安局、县税务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四)鼓励县内所有运输企业车辆加入本地网络货运平台,成为平台签约车辆。(牵头单位:县交通运输局,责任单位:县公安局)

  (五)对取得交通运输部门颁发的经营范围为“网络货运”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企业,经年度考核合格,且综合监测评估排名进入国家、省、市前五名的,给予一定的奖励。(牵头单位:县交通运输局,责任单位:县财政局)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县政府领导,县交通运输局、县财政局、县公安局、县经信局、县投资促进局、县商务局、县税务局、县审计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及各乡镇(园区)参加的网络货运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交通运输局,负责网络货运日常事务。

  (二)坚持包容审慎。在鼓励创新的基础上,着力强化网络货运经营者的全程运输责任和依法纳税义务,坚守运输安全“底线”和税收安全“红线”,加强对不规范运营行为的监管,引导网络货运新模式健康发展。

  (三)加强监督检查。县税务局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对网络货运经营者的税收征管,加强对交通运输企业税收监督检查,建立网络货运运行监测管理制度及经营者信用评价机制,完善信息共享及违法行为查处工作机制,充分利用行政处罚、联合惩戒、行业自律等手段,构建多元共治的监管格局。

  (四)规范奖补流程。每月20日前由符合政策条件的企业向县财政局递交《网络平台奖补政策申请表》及相关资料——县财政局受理企业申请后5个工作内将相关企业申报材料移交县税务局——县税务局在5个工作日内核实企业纳税情况并将有关材料移交县财政局审批——县财政局于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按有关程序直接将有关补助奖励款项拨给相关企业。

  五 、本方案随着国家政策的调整适时进行修订。

  六、 本方案由县交通运输局、县税务局、县财政局共同解释。

  七、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开始执行。

下一条:凤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凤阳县长三角绿色农产品生产加工供应基地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
与我们联系
  • 联系电话:+86-0512-53660867
  • 传  真:+86-0512-53660867
  • 邮  箱:info@investchn.com
Copyright © 2015-2024 InvestCHN.com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投促中国 沪ICP备202300275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