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凤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凤阳县旅游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奖扶办法(修订稿)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10-22    来源:凤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凤阳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凤阳宁国现代产业园管委会:

  《凤阳县旅游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奖扶办法(修订稿)》已经十六届县政府第45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凤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0月21日

  凤阳县旅游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奖扶办法(修订稿)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激发文化和旅游消费潜力的意见》(国办发〔2019〕41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全域旅游发展加快旅游强省建设的实施意见》(皖政〔2019〕41号)《中共凤阳县委县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全域旅游发展加快文化旅游名县建设的实施意见》文件精神,充分发挥专项资金使用效率,进一步规范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用于行业奖励和扶持(以下简称“奖扶资金”),促进旅游产业健康快速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财政每年安排不少于2000万元旅游发展专项资金,并根据实际情况逐年增加。

  第三条 奖扶资金使用遵循“注重绩效、公开透明、专款专用”原则。优化旅游发展专项资金支出结构,促进旅游规划、旅游整体形象宣传、旅游公共服务体系建设。重点支持旅游基础设施建设、旅游规划、旅游营销、资源保护、品牌创建、旅游新业态、旅行社游客招徕、旅游信息化、文化旅游创意产品研发、旅游节庆活动、旅游扶贫、旅游人才队伍建设以及明中都建设管理及其比较价值研究、现有遗址保护、文物勘探、发掘、保护等

  第四条 专项资金扶持对象:

  (一)各乡镇人民政府(园区)以及各村(社区)委员会;

  (二)在县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已办理税务登记,具备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和制度,符合产业政策和发展规划的企业、社会组织、高等院校等;

  (三)符合本奖扶办法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专项资金不予扶持:

  (一)申报对象违反资源、生态保护和文物安全等法律法规的;

  (二)申报对象发生群体性事件、知识产权纠纷,或两年内因重大安全事故和旅游投诉,被依法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等不良记录的;

  (三)县财政已经安排专项资金的;

  (四)申报对象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

  第六条 奖励的内容和标准。

  (一)重点旅游项目。加大对重点旅游项目扶持力度。新投资额在300万元以上的,按固定资产投资额的10%进行奖励,奖励金额不超过100万元;新投资额达5000万元以上的,按固定资产投资额的3%进行奖励,奖励金额不超过300万元;新投资额度达到1亿元以上的实行一事一议。

  (二)乡村旅游。在通往景区的旅游主干道沿线200米以内种植油菜、向日葵等具有观赏性农作物100亩及以上,并达到合理密度的,给予相关乡镇每亩补助 100 元。

  对新评定为省级特色文化旅游名镇、特色文化旅游名村、休闲文化旅游示范点的,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10万元、5万元;对县政府年度目标管理绩效考核中,旅游指标排名第一、二、三名的乡镇,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3万元、2万元。

  (三)旅游配套设施。对红色旅游景区、市级乡村旅游扶贫重点村新建相关旅游基础设施,根据村、镇申请,按照建设项目给予全额进行补助,一次性给予奖励不超过10万元。

  (四)A级旅游厕所。被文化和旅游部门或其授权机构评定为A级、2A级、3A级的旅游厕所,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3万元、5万元、10万元。

  (五)A级旅游景区、度假区。对新评定为国家3A、4A、5A级旅游景区,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80万元、300万元;新评定为省级旅游度假区、国家级旅游度假区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150万。此项奖励不含政府投资项目。

  (六)星级饭店。对新评定为3星、4星、5星级旅游饭店的,分别给予奖励10万元、50万元、100万元,从第二年起,可申请经营扶持奖励,每年按照相应等级补贴不超过2万元、3万元、5万元。

  (七)星级农家乐。对新评定为3星、4星、5星级农家乐的,分别给予奖励5万元、10万元、20万元,从第二年起,可申请经营扶持奖励,每年按照相应等级补贴不超过1万元、2万元、3万元;对新评定为皖东农家乐的,给予奖励10万元,从第二年起,可申请经营扶持奖励,每年给予补贴不超过2万元。

  (八)星级餐馆。对新评定为3星、4星级旅游餐馆的,分别给予奖励2万元、4万元,从第二年起,可申请经营扶持奖励,每年按照相应等级补贴不超过1万元、2万元。

  (九)皖东民宿。对新评定为皖东民宿(客栈),每床位给予奖励0.3万元,最高20万元,从第二年起,可申请经营扶持奖励,每年按照相应等级补贴不超过1万元、3万元。

  (十)新兴业态。对新评定为中医药健康旅游基地、研学旅行基地、体育旅游示范基地、旅游特色商业街、文化旅游示范基地、生态旅游示范区、旅游人才培训基地、旅游小镇、特色旅游街区等单位,省级、国家级分别奖励20万元、40万元;从第二年起,可申请经营扶持奖励,每年按照相应等级补贴不超过2万元、4万元。

  对新评定为3星、4星、5星级房车营地的企业,分别奖励10万元、20万元、30万元,从第二年起,可申请经营扶持奖励,每年按照相应等级补贴不超过1万元、2万元、3万元。

  (十一)旅游企业。对评定为省级、国家级旅游标准化示范企业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补10万元、20万元。对评定为省级、国家级旅游服务质量标杆单位的,给予一次性奖补10万元、30万元;获得市级、省级商品生产示范企业称号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10万元。

  (十二)旅游商品。经县文化和旅游部门组织,县内旅游企业参加国家、省、市旅游行业相关展会的,按照不高于差旅费相关规定的标准,给予50%的出差补贴。

  鼓励旅游商品生产企业和个人参加国家、省、市、县组织的相关比赛和展示。获得国家一、二、三等奖(金、银、铜奖)的旅游商品,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6万元、3万元;获得省级一、二、三等奖(金、银、铜奖)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3万元、1万元;获得市级一、二、三等奖(金、银、铜奖)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万元、0.8万元、0.5万元;获得县级一、二、三等奖(金、银、铜奖)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0.5万元、0.3万元、0.2万元。

  提供选送旅游商品参加国家、省、市举办的旅游商品大赛的旅游企业,未获奖的分别给予0.3万元、0.2万元、0.1万元补贴。

  相关旅游商品申报企业每年申请奖励金额累计不超过15万元。

  (十三)旅行社(含分社)招徕奖励(具体细则另行制定)。

  (十四)旅游宣传推广。旅游形象宣传片通过县文化和旅游部门组织审查并通过的,给予制作价款40%的进行奖励,奖励金额不超过20万元。

  组织赴外省以凤阳县旅游形象进行营销推介的企业,经县文化和旅游部门批准,且活动规模达120人、参与报道的省级媒体和专业旅游媒体达5家,按照推介活动费用的20%进行奖励,企业年度申报奖励不超过10万元。

  在市级媒体进行宣传推介,年度广告宣传费用在20万元以上的,按照宣传总费用的20%进行奖励,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

  在省级宣传平台上推介凤阳县旅游形象,年度广告宣传总费用在20万元以上,按照广告宣传总费用的20%进行奖励,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

  (十五)旅游节庆。鼓励县内相关企业举办文化旅游节庆活动。经批准,在市级主流媒体上宣传,每次参加活动人数达300人(含)以上的,按其实际支出费用,给予50%的奖励,每次不超过5万元;在省级媒体上宣传,每次参加活动人数达500人(含)以上的,按其实际支出费用,给予50%的奖励,每次不超过10万元;相关申报单位每年申请奖励金额累计不得超过20万元。

  (十六)旅游人才。对新取得全国导游资格证,且在县内从事专职导游工作满一年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奖励0.3万元。

  对新评星级饭店、旅游景区获得金钥匙组织认定并颁发相关证书,且在我县相关饭店、景区工作三年以上的金钥匙称号人员,给予一次性奖励0.5万元。

  鼓励旅游企业和旅游从业人员参加各级旅游专业技能竞赛。在国家级竞赛中获得前三名的,分别一次性奖励3万元、2万元、1万元;在省级竞赛中获得前三名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0.8万元、0.6万元、0.4万元;在市级竞赛中获得前三名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0.4万元、0.3万元、0.2万元;在县级竞赛中获得前三名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0.3万元、0.2万元、0.1万元。

  第七条 同一事项分别获得国家、省、市、县多项荣誉或不同等次的,按从高或从优享受,先获低后获高的,补足差额部分。

  对三年内已荣获旅游品牌的单位,可申请相应旅游品牌年度经营扶持奖励政策,同一单位申报不同种类旅游品牌累加不得超过2项,年度经营扶持奖励申报每年不超过5万元。

  第八条 奖扶资金申报程序。

  (一)项目申报与审批

  相关单位举办旅游推介会、旅游节庆活动、营造乡村旅游氛围或者基础设施建设、申请经营扶持奖励的,实行提前申报制度,并经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园区进行初审盖章,经县文化和旅游部门审批同意实施,并报县财政部门备案,否则不予奖补。

  (二)资金申报时间

  本办法中所有奖励(补助)事项均集中于事项成果产生后的次年3月底前统一申报和办理。无特殊原因逾期未申报的视为自动放弃,县文化和旅游部门将不予受理。

  (三)资金审核、审批

  县文化和旅游部门对申报的资金及附件进行审核,县财政部门对项目资金进行审批和拨付。

  对重大旅游项目中的固定资产,是指专用于旅游的不动产或设施设备,由投资人自行持有不对外销售和转让。项目认定由县文化和旅游部门牵头,组织第三方专业评审机构或专家对符合条件的项目进行评价,评价报告作为审查依据供县文化和旅游部门、县财政部门、县审计部门参考。

  县文化和旅游部门、县财政部门、县审计部门对专项资金项目申报、评审、验收及聘请专家、第三方机构进行评价等管理费用,在专项资金中安排。

  对县内新取得金钥匙称号、全国导游资格证,凭金钥匙证书、导游证、社保、劳动合同等兑现奖励;个人荣获荣誉按照证书等级兑现奖励。

  获得旅游品牌的,相关单位提供相关部门(机构)的批复或者评定文件、等级证书等其他能够证明的材料原件,申报奖扶资金;对本办法实施之前三年内已荣获旅游品牌的单位,可申请相应旅游品牌年度经营扶持奖励资金。

  (四)资金拨付

  申报资金经审批同意后,财政奖励资金下达至县文化和旅游部门后,县文化和旅游部门再拨付至申报单位或个人的账户。

  第九条 奖扶对象应按照诚信、及时申请的原则,相关单位申请奖励及扶持资金的材料经县文化和旅游部门初审、县财政部门终审确认后,由县文化和旅游部门在相关政府网站等平台上公示7个工作日,无异议的,予以兑现奖励。对弄虚作假的,将收回奖扶资金,禁止其五年内申报此项奖励并取消当年度所有涉旅奖励资金申报资格,列入旅游行业黑名单;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县文化和旅游部门负责解释。2017年6月颁布的《凤阳县旅游发展专项资金奖扶办法》(政办〔2017〕2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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