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凤阳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凤阳宁国现代产业园管委会:
《凤阳县政府投资限额以下项目管(杆)线迁移补偿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凤阳县人民政府
2018年12月10日
凤阳县政府投资限额以下项目管(杆)线迁移补偿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确保我县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涉及管(杆)线工程(以下简称管(杆)线工程)按时迁移,保障项目建设施工进度,加快城市建设及经济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限额以下管(杆)线迁移项目,是指投资额在400万元以下(不含400万元)的电力、自来水、天然气、有线电视、通讯光缆、路灯照明、交通信号等依附于城市道路、房屋建筑、管线走廊的管(杆)线及各类通信基站等设施迁移。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凤阳县中心城区范围内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所涉及的原有管(杆)线拆除并重新建设项目(只拆除不新建的项目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管(杆)线迁移工程的责任主体为项目建设单位。项目所在乡镇(园区)、县重点局、县规划建设局、县国土房产局、县财政局、县审计局、县水务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公管局、县城管执法局、县征收办等部门依据部门职责,依法开展工作。
第二章 迁移工程程序
第五条 管(杆)线迁移方案及费用审批程序:
(一)编制方案。由项目建设单位组织各管(杆)线产权单位编制迁移工程方案。
(二)方案论证。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电力管(杆)线和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的自来水、天然气、有线电视、通讯光缆、路灯照明、交通信号等管(杆)线迁移方案由项目建设单位组织专家进行论证,专家组成员由县规划建设局、县财政局等职能部门与管(杆)线产权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组成。100万元以下的电力管(杆)线和30万元以下的自来水、天然气、有线电视、通讯光缆、路灯照明、交通信号等管(杆)线迁移方案由项目建设单位和管(杆)线产权单位进行会商论证。方案论证应坚持合理节约原则进行比选,不得任意扩大范围,提高标准。
(三)施工图设计。方案确定实施后,项目建设单位委托有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施工图设计,施工图完成后要经各管(杆)线产权单位签字盖章认可。鉴于电力管(杆)线迁移的专业性,由县规划建设局和凤阳供电公司联合建立电力管(杆)线迁移施工图设计企业库,库内企业不少于5家,通过随机抽取方式确定中标单位,设计费用按照电力行业设计国家收费标准的60%作为合同金额取费上限。
(四)控制价编制。项目建设单位按规定委托造价机构编制工程清单和工程造价。
(五)合同签订。工程造价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电力管(杆)线和30万元以上(含30万)的自来水、天然气、有线电视、通讯光缆、路灯照明、交通信号等管(杆)线迁移,项目建设单位按照下浮20%的比例与各管(杆)线产权单位签订正式合同。工程造价100万元以下的电力管(杆)线和30万元以下的自来水、天然气、有线电视、通讯光缆、路灯照明、交通信号等管(杆)线迁移,由项目建设单位与管(杆)线产权单位按照控制价下浮15%的比例签订合同,工程造价只减不增。
(六)工程审计。管(杆)线迁移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凤阳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暂行办法》(凤政办〔2018〕3号)文件规定及时办理工程审计。
第三章 迁移工程管理
第六条 政府职能部门职责分工如下:
(一)县重点局、县规划建设局、县水务局、县交通运输局等部门作为各自承担项目建设过程中管(杆)线迁移的项目建设单位;
(二)县征收办作为征收地块房屋拆除过程中管(杆)线迁移的项目建设单位;
(三)县国土房产局作为商业与工业等出让土地范围内管(杆)线迁移的项目建设单位;
(四)县规划建设局负责对涉及的管(杆)线迁移新路由的规划审批;
(五)县财政局负责参与管(杆)线迁移工程方案论证和工程费用拨付;
(六)县审计局按照《凤阳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暂行办法》(凤政办〔2018〕3号)文件规定对管(杆)线迁移工程进行审计监督;
(七)县城管执法局负责中心城区单位投资建设城市道路各种管(杆)线迁移工程的勘察审批工作;
(八)项目所在乡镇(园区)负责辖区内管(杆)线迁移工程施工现场的征地、拆迁协调工作。
第七条 管(杆)线迁移方案批准后,不得擅自更改。确需变更的,必须重新论证。
第八条 各管(杆)线产权单位应积极配合,做好各自职责范围内的迁移相关工作,并在合同约定的时限内及时完成新管(杆)线建设和老管(杆)线拆除工作。
第九条 管(杆)线迁移工程款由项目建设单位依据合同约定进行支付,工程款支付总额不得超过政府文件规定,结算审计报告出具后,方可支付工程尾款。
第十条 管(杆)线迁移工程完成后,由项目建设单位组织相关部门、单位进行验收。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管(杆)线迁移工程合同当事人违反合同约定,影响重点工程进度的,由县政府督办室对相关工作事项予以督查督办。
第十二条 相关行政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在县政府投资项目管(杆)线迁移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城市规划区范围外管(杆)线迁移工作,经县政府分管副县长批准后可参照执行。
第十四条 涉及军用光缆的迁改,通过协商解决。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凤阳县城乡规划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