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凤阳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凤阳宁国现代产业园(硅工业园)管委会:
《凤阳县加快外贸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发展专项奖励实施意见(暂行)》已经十六届县政府第二十五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凤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6月20日
凤阳县加快外贸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发展专项奖励实施意见(暂行)
为进一步扩大开放,促进我县外向型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完善我县促进外贸和利用外资发展专项奖励政策,加大奖励力度,调动企业自营出口和外商投资的积极性,助推县域经济发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奖励对象
在我县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的外贸企业及在我县注册且具有独立法人的外商投资企业。
二、奖励标准
(一)鼓励外贸企业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对当年新获进出口经营资格的企业,且发生进出口实绩达50万美元以上的,每1美元奖励人民币0.03元。
(二)鼓励外贸企业做大做强。对当年进出口额达50万美元以上的外贸企业,其中生产型企业以上年度进出口数据为基数,基数内进出口额每1美元奖励人民币0.015元,对于超过基数的进出口额每1美元奖励人民币0.03元;贸易型企业当年发生的进出口额每1美元奖励0.03元。
(三)支持生产型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对企业参加境内广交会、华交会的展位费用,经审核后给予50%补助,每个企业每年奖补总额不超过20万元。对企业参加境外展会发生的展位费参照《安徽省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实施办法》(财企〔2010〕1239号)规定,经审核后给予30%补助,单个项目不超过10万元,每个企业每年奖补总额不超过30万元。
(四)对企业自行获得广交会展位的,事前向县商务局提交申请报告获得批准,且当年发生进出口实绩达50万美元以上,每个展位给予5万元奖励。
(五)设立500万元规模出口退税扶持专项资金周转池,用于垫付企业出口退税税金,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六)对按时上报进出口数据且年进出口达100万美元以上的生产型外贸企业和按时上报利用外资数据的外商投资企业,给予企业负责统计报送人员每年2000元经费补助。
(七)鼓励外商投资企业入户凤阳或追加投资,对当年投资额每100万美元奖励2万元标准给予奖励,每个企业每年奖补总额不超过200万元。
(八)生产型企业开拓国际市场项目奖补金额凭单证审核,具体标准参照《安徽省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实施办法》(财企〔2010〕1239号)规定。
三、数额确定
企业进出口额和利用外商投资额均以市商务局当年统计反馈数据为准。
四、申报拨付
符合本实施意见的企业,于次年三月底前向县商务局申报。出口退税扶持专项资金周转池,由县企业帮扶中心负责管理。县商务局会同县财政局审核后报县政府批准,由县财政统一拨付。
五、附则
(一)本实施意见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由县商务局负责解释。
(二)本实施意见与我县已出台的有关扶持奖励政策重复的,按照从高不重复原则执行。《凤阳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凤阳县促进进出口企业发展专项奖励政策的通知》(凤政〔2016〕2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