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凤阳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凤阳宁国现代产业园(硅工业园)管委会:
《凤阳县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十六届县政府第二十五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凤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7月16日
凤阳县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县委、县政府立足资源禀赋,助推实体经济提质增效、做大做强,根据财政部《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财预〔2015〕210号) 等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人民政府主导设立产业投资基金,由县人民政府与社会资本共同出资。社会资金采取私募方式募集,投资者需具备一定风险识别和承受能力(本地具备投资实力企业优先),政府出资资金主要来源于财政预算安排和基金自身投资收益。财政部门根据投资基金约定的出资方案、项目投资进度或实际用款需求以及年度预算安排情况,将资金拨付到投资基金,并负责研究制定基金的经营考核目标和激励约束监督机制,确保产业基金规范运作。
第三条 产业投资基金是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科学决策、防范风险”的原则,以股权投资等形式支持凤阳硅基产业、循环经济产业、现代农业和其它战略性高新技术产业等相关产业。
第四条 县人民政府成立凤阳县产业投资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由县人民政府领导及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管委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基金办),设在县金融办。县平台公司受县政府委托,设立基金公司。基金的日常运营管理,由选聘的专业基金管理公司负责(基金管理人应符合政府投资产业基金相关管理规定并具备丰富的市场资源)。县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各乡镇(园区)作为项目申报单位。
第二章 基金管理
第五条 管委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决定凤阳县产业基金的引导方向;
(二)负责凤阳县产业基金重大事项的协调和监督;
(三)审议凤阳县产业基金的年度工作报告和年度绩效评价情况等工作。
第六条 基金办履行下列职责:
(一)承担管委会日常工作;
(二)建立产业投资项目库;
(三)通过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等方式选聘专业基金管理公司;
(四)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基金运作情况进行评估;
(五)选聘的基金管理公司对产业基金未按本办法要求开展投资业务的,有权要求进行调整;协调无效的,报请基金管委会同意后,要求基金管理公司从产业基金中退出,按对方违约处理,并追究有关法律责任。
第七条 基金公司履行下列职责:
(一)采用有限合伙制、公司制、契约制等方式设立;
(二)出具基金运行情况报告与会计报表;
(三)与被投企业签署投资协议;受托代持基金投资形成的股权等;受托办理基金退出手续。
第八条 基金管理公司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基金进行日常运营管理;
(二)在基金公司协调下,开展尽职调查,收集整理基金申报项目资料,出具调查报告;
(三)建立投资决策委员会,对项目的投入和退出进行全面评议和决策;
(四)监督检查基金所支持项目的实施情况;
(五)接受基金公司监督检查,接受财政、审计部门对基金运行情况的审计、监督。
第九条 基金项目申报单位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基金拟投项目的遴选和申报,向基金办出具初审意见及其他相关资料;
(二)协助基金公司、基金管理公司跟进掌握基金投资项目的实施情况;
(三)基金从投资项目退出或投资项目破产清算时,负责协助基金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实施。
第十条 基金办确定基金托管银行(以下简称托管银行),基金管理公司与托管银行签订托管协议,设立专项托管账户。托管银行按照约定对托管专户进行管理。
第三章 支持对象
第十一条 在全县范围,围绕加快硅基产业基地建设,突出硅基新材料领域,着力扶持战略性高新技术企业。围绕“城市矿产”示范基地和循环经济产业优势,大力扶持汽车及零部件制造和循环利用项目。围绕食品安全,着力扶持现代农业项目。
第十二条 扶持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科技含量高、创新能力强、商业模式新的初创期科技型企业。
第十三条 扶持具有拉动效应、引领凤阳产业发展的企业,上市(挂牌)后备企业,县委、县政府重大招商引资企业。
第四章 运作模式
第十四条 产业投资基金分为直投基金和引导基金。以直投基金为主。
(一)直投基金。即基金直接对项目进行股权等投资,投向在凤硅基产业、循环经济和现代农业相关领域的成熟期企业,上市(挂牌)后备企业以及重大招商引资企业。基金投资单个项目原则上不超过2000万元,特别优秀项目采取“一事一议”。股权投资持股比例最高不超过20%,持股期限原则上不超过5年,最长不超过7年。
(二)引导基金。即基金与其他社会资本配资成立若干创投子基金进行股权等投资,投向初创期科技型企业。社会资本的选择由管委会审定,由基金公司与社会资本签署相关合作协议,创投子基金运作按照与社会资本合作协议相关条款执行。
第五章 基金退出
第十五条 基金退出时,由基金公司根据协议约定或者实际情况拟定退出方案,报管委会批准。退出资金主要用于滚动再投资。
第十六条 基金投资时应当明确下列事项:
股权投资情况下,基金投资股权可采取上市、股权转让、回购及清算等方式退出;在有受让方的情况下,基金可以随时退出;基金退出时,投资协议对退出价格有约定的,执行协议;投资协议没有约定的,应聘请具有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对出资权益进行评估,作为确定投资基金退出价格的依据。
第十七条 基金退出后,净收益可根据项目收益率对基金管理公司给予奖励,原则上不超过40%,其余部分留存产业投资基金专户。
第十八条 所投企业如面临破产或清算情形,基金按协议约定享有优先清算权利,按照实际出资比例,承担相应的损失或者收回剩余资金和资产。基金项目处置或清算完毕后,基金公司应向管委会递交基金损失核销报告,经审批后核销。
第十九条 基金管理公司可按当年到位基金规模提取管理费用,费率不高于2%,管理费主要用于从事产业投资所发生的项目申报、专家评审、投资管理、股权退出等事项支出。
第六章 风险控制和监督
第二十条 基金使用方式应当符合相关政策规定,不得用于抵押、股票(被投资企业上市后所持未转让及配售部分除外)、期货、房地产、赞助、捐赠等支出,不得挪做他用。
第二十一条 基金公司每季度末向管委会、基金办及财政部门报送产业投资基金季度运行情况报告。每个年度结束后4个月内向管委会、基金办及县财政局报送基金年度运行情况报告,并提交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基金年度会计报表。
第二十二条 县财政局会同基金办按年度对基金开展绩效评价;基金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接受财政、审计部门对基金运行情况的审计、监督;基金运作中弄虚作假等违规行为,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三条 建立产业基金补充机制,管委会根据基金年度运行及人才团队招引工作开展情况,研究提出年度基金补充意见。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金融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